大学生创业,可获2万到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个体工商户等合伙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且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财政贴息……昨日,我省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08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5.58万人,困难人员就业7.95万人,同比基本持平。湖北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说,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02%,低于4.5%的控制目标,也低于去年底的3.1%,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部分减税政策高于国家标准


  "我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现基本无门槛办照。"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副局长蒋斌说,如需审批的创业者,可先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再到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即可经营。目前,全省已在宜昌、荆州、荆门、黄石等地实行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下一步将在全省实行。


  在创业担保贷款上,贷款对象由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拓展到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同时,我省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20%。创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可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30%。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也将抓紧落实。


  为适应"互联网+"创业趋势,我省鼓励网络创业蓬勃发展。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此次《意见》中,我省在政策上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对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创业项目在创业地申请,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我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谢新松说,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到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同时,我省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一揽子"政策解大学生创业之忧


  农民工创业也将是我省扶持重点。我省将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各项就业歧视性规定。


  我省将重点对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对没有人员失业、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50%的稳岗补贴。各地可按规定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业潜力。


  我省将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众创空间,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回归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并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我省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创业湖北"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等活动,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时代风尚。


  清理和废止各项就业歧视性规定


  明年基本实现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我省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建成"湖北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加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促进劳动者享受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


  用人单位招聘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实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要全面公开,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