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通过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自主创业的,依法享受优惠: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担保贷款;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人员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