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创业、零就业家庭、失业半年以上等创业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了。成都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相关人员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记者了解到,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包括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等学校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来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持证申请。


  据悉,《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