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出台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也对此提出了贯彻意见,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


  政策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60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