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出优惠政策,今年起到后年三年内,最高每年可减免近万元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