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根据《细则》,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同时,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自 2014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